本報訊(記者高昂)昨天,國家旅游局公布《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示范文本規(guī)定,旅行社強迫游客購物或擅自增加購物次數(shù),要賠違約金。 示范文本指出,旅行社擅自增加購物次數(shù),每次按旅游費用總額的1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組團社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的,應當按旅游費用總額的20%向旅游者支付違約金。 針對旅游者在《計劃書》安排的購物點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的情況,示范文本規(guī)定,自購物之日起90日內(nèi),旅游者無法從購物點獲得賠償?shù)模M團社應當先行賠付。 示范文本還規(guī)定,大陸居民赴臺灣旅游,當組團低于成團人數(shù)不能成團時,組團社可以與旅游者協(xié)商延期出行或改變?yōu)楦芭_之外的旅游線路,但不得轉(zhuǎn)團。旅游者與組團社可以在黃金周價格上漲的情況下重新約定解約的擔責比例。 |